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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生態環境部聯合發布《關于明確環境保護稅應稅污染物適用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顆粒物排放行為征收環保稅作進一步細化。
根據規定,燃燒產生廢氣中的顆粒物,按照煙塵征收環境保護稅。排放的揚塵、工業粉塵等顆粒物,除可以確定為煙塵、石棉塵、玻璃棉塵、炭黑塵的外,按照一般性粉塵征收環境保護稅。
《通知》要求,納稅人按照規定須安裝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的,當自動監測設備發生故障、設備維護、啟停爐、停運等狀態時,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75—2017)、《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數據有效性判別技術規范》(HJ/T356-2007)等規定,對數據狀態進行標記,以及對數據缺失、無效時段的污染物排放量進行修約和替代處理,并按標記、處理后的自動監測數據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
三部門要求,納稅人主動安裝使用符合國家規定和監測規范的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但未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的,可以按照自動監測數據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不能提供符合國家規定和監測規范的自動監測數據的,應當按照監測機構出具的符合監測規范的監測數據或者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
同時,《通知》明確,納稅人委托監測機構監測應稅污染物排放量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監測方案,并將監測數據資料及時報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測機構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凡發現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計量主管部門發現委托監測數據失真或者弄虛作假的,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同一納稅期內的監督性監測數據或者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
此外,《通知》還規定,在建筑施工、貨物裝卸和堆存過程中無組織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的,按照生態環境部規定的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不能按照生態環境部規定的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計算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的抽樣測算的方法核定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
納稅人因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處罰信息計算違法行為所屬期的應稅污染物排放量。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現納稅人申報信息有誤的,應當通知稅務機關處理。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一些污染物集中處理行業企業,在達標排放的情況下,三部門將給予稅收減免。
《通知》強調,依法設立的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生活垃圾填埋場、生活垃圾堆肥廠,屬于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其排放應稅污染物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依法予以免征環境保護稅。納稅人任何一個排放口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以及沒有排放口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的濃度值,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依法不予減征環境保護稅。